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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会计学习资料1972022-12-07

文章是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会计职称考试资料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财税知识,我们坚信能帮您解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文件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a.研发服务.

b.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c.设计服务.

d.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e.软件服务.

f.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g.信息系统服务.

h.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i.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j.转让技术.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上文结合《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文件已经为大家讲清楚了.更多跨境交易方面的税收政策,欢迎关注我们.

以上是会计考试资料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全部内容,如果作为会计的您在学习「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时有疑问可联系客服或者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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