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为您提供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会计实务/税法实务等学习资料!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征收的情形

会计学习资料3322022-12-07

这篇是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征收的情形会计实操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征收的情形财税知识,说不定能够帮您解决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征收的情形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征收的情形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人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人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因此,请贵公司按照上述档规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事宜。各地方税务机关可能会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请密切关注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好了,关于上述“增值税核土地定征收征收的情形”的问题,会计实操小编就暂时为大家解答到这里了,不知道大家了解的怎么样了呢,对小编的答案可否满意?如果大家还有其他不懂的,欢迎大家在线咨询我们的小编哦!

上述内容是会计职称考试资料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征收的情形》的全部内容,如果作为会计的您在学习「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征收的情形」时有疑问可联系客服或者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会计网友正在阅读

· 出纳每个月干什么?

· 原始凭证包括哪些种类

·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 因质量问题向供应商索赔的会计处理

· 将现金存入银行应编制什么凭证

· 购进商品发生溢余或短缺的账务处理

·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区别

· 如何判断虚开普票

· 出纳怎么记账?

· 销售退货借方会计科目

· 注会审计中的账表,账账核对具体做哪些内容

· 课题劳务费如何做账

会计朋友们正在学习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