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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土地税论

会计学习资料210202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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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国家应以土地为唯一课税对象,以土地税取代其他一切税收的单一税制思想。18世纪法国重农学派最早提出了实行单一土地税。重农学派认为,土地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只有农业才能生产出“纯产品”,物质财富的增加取决于“纯产品”数量的增加,工业只是对“纯产品”的加工,商业只是从事交换买卖,这些活动都不能增加物质财富的数量。这样,只有课征于土地的税收不能转嫁,其他税收都要最终转嫁给土地的“纯产品”负担。而且,对土地征税是最简单、最合理、征收费用最少的,不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国家最有利,对纳税人负担最轻的课税形式。因此,主张国家应只对土地的“纯产品”课税,其他各税均应废除。近代主张单一土地税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乔治提出了“单一地价税”的理论。按照他的观点,每年要对土地所有者获得的经济租金征收100%或接近100%的税款。因为经济租金完全是一种不劳而获的剩余,这种剩余不应归土地所有者而应交给国家,足够支付国家的全部费用而有余。并认为,实行单一地价税可消除不平等和贫困,是促进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的一种工具。因为,它取消对资本和劳动力的一切课税,从而促进这些生产要素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土地国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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