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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减免政策有哪些?

会计学习资料301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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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减免政策有哪些?

小微企业减免政策

国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4月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用人单位可以免缴残保金.另外根据地区规定超过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可以得到一定的资金奖励(这里的奖励资金一般是从当地政府所收缴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这也是残保金的使用方式之一.)

其他减免政策

根据国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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