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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

会计学习资料432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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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创建时间: 2020-08-19 14:2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填写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此种情形,销售方需要将红字专票对应的联次(发票及抵扣联)交给购买方。其他情形,并未做明确规定的,应与《信息表》保持一致,销售方开具《信息表》的,红字发票不需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开具《信息表》的,红字发票需交给购买方。

以上内容便是会计分录关于《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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