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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相关内容?

会计学习资料453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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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相关内容?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征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缴款义务人在省内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缴纳的,由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征.

免缴范围:

1、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

3、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

4、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以上内容便是会计考试资料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相关内容?》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水利建设基金相关内容?」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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