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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哪些情况同类销售品价格不能加权平均?

会计学习资料509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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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二)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上述是账务处理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哪些情况同类销售品价格不能加权平均?》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哪些情况同类销售品价格不能加权平均?」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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