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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费用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问题

会计学习资料1812023-01-06

本文是有关关于广告费用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问题会计实务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关于广告费用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问题的相关财税知识,也许能您解决关于广告费用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问题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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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于2002年在每个营业点门前制作企业形象广告的招牌,制作单位是广告公司、开具广告发票,但我市国税稽查局来我公司检查2002年企业所得税,说这种广告宣传没有通过媒体,属于企业形象宣传,不能作为广告费进行税前扣除,这种说法正确吗?  答:这种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依据该规定是不可以作为广告费支出在税前扣除的。  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以上是会计知识关于《关于广告费用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问题》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关于广告费用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问题」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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