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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会计学习资料2022023-01-02

本篇是有关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会计分录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坚信能您解决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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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上述内容便是会计分录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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