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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如何确认成本

会计学习资料442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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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房地产企业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其土地成本如何确认?

  【解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受投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此类情形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的执行日期为界限,分两种情况确认土地成本:

  1.自2006年3月2日之后,在投资或联营环节,已对土地使用权投资确认收入,并对投资人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征税时确认的收入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2.在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上述内容是会计实操关于《房地产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如何确认成本》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房地产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如何确认成本」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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