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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行业简易计税的条件有哪些

会计学习资料489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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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行业简易计税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和财税2016第36号文件附件一的规定,建筑类一般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

1、老项目(营改增前签订施工合同或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2、甲供材项目;

3、清包工项目.

建筑业的简易计税有哪些 ?

1.应适用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1.应适用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应适用简易计税的未适用简易计税,对不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使用了简易计税.如对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如果要享受简易计税,应当对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在会计上做单独的会计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安装服务不能适用简易计税.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建安行业简易计税的条件的相关内容,相信您通过阅读本文后一定有了自己的理解,如果您还想要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您随时登录会计实操网站相关栏目进行学习,或者咨询我们的在线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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