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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政策

会计学习资料1312022-12-07

这是一篇关于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政策税务知识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政策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一定能够帮您解决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政策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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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税发〔2009〕31号文” 第六条规定: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 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从“国税发〔2009〕31号文”的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也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这一部分收入,实质上是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也就是说,新31号文改变了旧31号文关于“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规定。在新31号文中,已经没有了“预售收入”的表述,而是被“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所代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如何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中,你单位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不含预售收入)和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限额,当年税前限额内据实扣除,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项目决算时一并扣除。

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政策有哪些呢?通过上文内容的学习,房地产企业在业务招待过程中使用的招待费用如何进行扣除,税法中都有相关的规定,上文也对此作了详细的介绍,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没关系,小编建议你可以来会计实操进行咨询。

上述内容便是会计职称考试资料关于《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政策》的全部内容,如果作为会计的您在学习「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政策」时有疑问可联系客服或者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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