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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与诉讼管辖

会计学习资料267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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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与诉讼管辖

答: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12条)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诉讼管辖

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1.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1)普通管辖

(2)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四)审理和判决

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以上内容是会计考试资料关于《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与诉讼管辖》的全部内容,如果作为会计的您在学习「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与诉讼管辖」时有疑问可联系客服或者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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