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篇关于政策解读:财税2017年11号文件的会计实操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政策解读:财税2017年11号文件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一定能够帮您解决政策解读:财税2017年11号文件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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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04-2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至第五条、第九条对建筑业增值税作出新的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政策解读: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符合“混合销售”的定义,但自2017年5月1日起不按“混合销售”征税,而按“兼营销售”征税。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外购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仍按混合销售征税。
2、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业签订建筑合同后,可授权集团内分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直接结算,由分公司或子公司直接向发包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同一集团内可共享相关建筑资质,化解三流不一致的涉税风险。值得注意的是,不属于同一集团的两个建筑公司不适用该规定,比如甲、乙两个建筑公司不属于同一集团,甲公司有相关资质,乙公司无相关资质,乙公司挂靠甲公司,以甲公司名义签订建筑合同,乙公司提供建筑服务不能直接向发包方开具发票。
3、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局预缴,在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申报纳税。自2017年5月1日起,同一地级行政区,不算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不必办理外管证,无须预缴,更省事了;不同地级行政区,才是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须办理外管证,须预缴。
4、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外购的、自产的均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符合“混合销售”的定义,但自2017年5月1日起,不按混合销售征税,而按兼营销售征税,销售电梯按销售货物征税,提供安装服务按建筑服务征税。其安装服务可选择简易方法,也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任何情况都选简易计税方法,笔者将另外发文予以分析。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征税,不按修缮服务征税,也不按修理修配劳务征税。
5、提供植物养护服务,自2017年5月1日起,按其他生活服务征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因此,提供植物养护服务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6、自2016年8月1日起,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自2016年11月4日起,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自2017年3月1日起,开展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自2017年6月1日起,开展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住宿业、咨询业、建筑业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以上是税法实务关于《政策解读:财税2017年11号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作为会计的您在学习「政策解读:财税2017年11号文件」时有疑问可联系客服或者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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