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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解除的后果

会计学习资料2022022-12-05

文章是有关​承揽合同解除的后果会计实操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承揽合同解除的后果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也许能够您解决​承揽合同解除的后果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承揽合同解除的后果

承揽合同解除的后果,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的第三人是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哪些?

1、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有法定解除,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一旦条件成就后合同就解除,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定解除,在以下的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承揽合同除了以上可以解除的规定外,还规定了定做人的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解除的后果是什么?承揽合同样属于民事合同,如果解除,违约方自然应当应当赔偿损失.当然,承揽合同的解除也并非随意可解,它也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具体是什么,在本文中小编分享给了大家,大家快来学习吧.

上述是会计学习资料关于《​承揽合同解除的后果》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承揽合同解除的后果」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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