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习网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是有关买断工龄怎么做会计分录的会计知识,希望对于会计朋友学习买断工龄违法吗?的过程中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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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会计分录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贴要按照具体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助款会计分录
1、如果支付的金额不大,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工资”中列支。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现金
2、如果人员较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对当前损益影响较大,则按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企业以后年度分期摊销。
(1)支付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补偿金
贷:现金
(2)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期满不属于解除合同范畴。
如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时企业不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一次性补贴的情况下,则企业应支付,补贴多少取决于合同约定。
否则,企业并无义务支付一次性补贴。
扩展资料
方法:
1、层析法
层析法是指将事物的发展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和层次,逐层递进分析,从而最终得出结果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利用层析法进行编制会计分录教学直观、清晰,能够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其步骤如下:
(1)分析列出经济业务中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2)分析会计科目的性质,如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等。
(3)分析各会计科目的金额增减变动情况。
(4)根据步骤2、3结合各类账户的借贷方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增加或减少),来判断会计科目的方向。
(5)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编制会计分录。
此种方法对于学生能够准确知道会计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非常有效,并且较适用于单个会计分录的编制。
2、业务链法
(1)所谓业务链法就是指根据会计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组成一条连续的业务链,前后业务之间会计分录之间存在的一种相连的关系进行会计分录的编制。
(2)此种方法对于连续性的经济业务比较有效,特别是针对于容易搞错记账方向效果更加明显。
3、记账规则法
所谓记账规则法就是指利用记账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进行编制会计分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分录
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的计算方法
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的计算方法
《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 ***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
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试点城市人民 ***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有何法律依据
3、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环境下工作的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比如高温环境下,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有毒有害环境下,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4、目前企业中存在买断工龄的情况,是指通过企业支付高额经济补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职工离职后工龄储存,经济补偿的标准由企业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决定,国家并无限定。
国有企业并构国有企业,职工是否有权要求 *** 买断工龄
不可以要求买断工龄,这个没有依据。企业合并之后已给你们提供就业岗位,但你们的工资不应低于地方最低工资。
破产企业职工工龄计算方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龄的计算方法
1、连续计演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演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演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兼并国有企业用现金支付职工买断工龄怎么做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要求,为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的并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从2001年起,3年内关闭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清理和规范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认真做好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失业保险接续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有步骤地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二、并轨政策
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强化基金收支和基础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企业确需裁减人员的,需将裁员计划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企业裁减人员,须按《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履行规定程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二)目前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内容保持不变。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出中心。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未满的下岗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按其在本企业在岗工作年限,年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岗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届满的职工(不含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本市 *** 颁发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市 *** 制定。生活补助费的工资计算标准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相同。
(四)职工有下列情况的,可计算为本企业在岗工作年限:
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职工因原企业合并、被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因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五)已出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企业也要按上述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其他各类离岗人员要按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劳动关系。对应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职工在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由于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时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凡所在单位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须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足额补缴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对《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制定补偿计划,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与失业保险征缴机构签定补缴协议,分期补缴。
(七)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法由企业支付,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签订分期支付协议。对特殊困难的企业(含新裁员企业中,长期停产半停产和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企业)可以由各级 *** 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各市 *** 要按照上述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具体办法。
(八)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具体偿还办法。
(九)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十)对实现再就业困难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年龄(男50岁以上,女干部45岁、女工人40岁以上)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向养老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年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照解除劳动关系时当地的缴费比例。实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企业不再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十一)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原租住的公有住房,仍可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
(十二)出中心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按照《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省 *** 令第104号)的有关规定,由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为下岗职工提供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为出中心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社保机构要设立专门的经办视窗、对下岗职工出中心比较集中的企业组织上门服务,并随时为续保人员提供查询服务。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开展面向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时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资讯、技能培训、档案保管等服务。
(二)加强就业扶持资金的筹集和调整生活保障预算资金使用方向。各市 *** 要积极筹集就业扶持资金,用于建立公益性劳动就业组织或购买就业岗位,以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中的特困人员就业。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实际需要,可按不超过上年度征缴失业保险费总额10%的比例安排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两项补贴列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从2001年起,各级财政原来用于安排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少,但要调整使用方向,除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外,主要用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不足,也可用于对特别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以及促进再就业的补助。
(三)努力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和提高失业保险费收缴率。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大监察力度,运用行政、法律手段,对拒不参保的单位依法处罚。规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加强基金收缴,努力提高失业保险费收缴率。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所需资金在其支出预算中列支。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接收失业人员,申领、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四)各市要建立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职工情况资料库。具体内容应包括:职工所在企业名称、地点、隶属关系、型别、盈亏情况;职工姓名、性别、目前状态、在册年限、在岗年限、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职工所在企业平均工资;企业和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影印件、下岗职工进中心托管协议影印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影印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总额。
(五)各级 *** 要把促进就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广开就业门路,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产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清理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和摊派,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加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社群延伸,街道和社群要建立相应的就业服务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面向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中特困人员的就业援助活动,通过上门指导、贴近服务、专项扶持、接续保障等办法,使就业特困群体得到及时有效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保证并轨工作顺利进行。
四、实施步骤
整个并轨工作用3年时间完成。第一年完成并轨任务的40%左右,主要解决当年协议期满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和2000年底前出中心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第二年完成并轨任务的30%左右,主要解决当年协议期满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和部分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第三年完成并轨任务的30%左右,主要解决中心内剩余的下岗职工和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 *** 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把并轨工作作为建立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任务来抓。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搞好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本市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岗职工出中心心态和就业状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并轨工作的顺利进行。
企业买断工龄如何计算
一般的所谓买断工龄,也就是协商解除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协商解除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如下方式: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 ***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破产企业职工买断工龄后录用为新公务员工龄怎么计算?
当然包涵了。
国有企业破产职工买断工龄有法律依据吗?具体按什么给钱
有法律依据。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的一种处理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办法,现在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也就是单位和工人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一般看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具体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走劳动仲裁
企业职工买断工龄,死后有埋葬费吗
如果缴纳了养老保险,就可以领取丧葬费,不缴纳养老保险,就没有丧葬费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指买断工龄)后,如何计算延续使用老员工的工龄问题?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 ***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试点城市人民 ***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记什么会计科目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记入“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和“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会计科目。
二、使用会计科目的入帐依据
企业发生支付解除合同人员经济补偿时的会计处理,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解除劳动合同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发布的《经济补偿办法》(该办法与《劳动法》同时生效)及解释性规定,对经济补偿金在何种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给予了进一步说明:
1、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依据《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另外,《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合意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即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非过失性辞退的,即对于劳动者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依据《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依照《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第7条、第8条规定执行。
3、用工单位经济性裁员时,被裁减的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因为经济性裁员非被裁减人员的过失,《经济补偿办法》第9条规定,即“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企业富余人员辞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13条规定:“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费”,这里的一次性生活费就是经济补偿金,但《劳动法》和《经济补偿办法》则未规定对富余职工辞职的经济补偿做出明确的规定。
4、《劳动法》中未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进行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及少付工资情况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即该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形即该办法第4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范围作了解释:“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从解释的另一方面看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则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用人单位在五种情况下,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5、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给付生活补助费。标准是根据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该规定已由国务院第319号令于2001年10月6日明令废止。该规定废止后,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有关生活补助费的问题,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即2001年10月6日)为准,废止前国有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应计发劳动者至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废止后国有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 《劳动法意见》第38条对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做出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这里的国家规定如《全民所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该规定第17条规定:“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或者属于第13条第3、4项和第1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12个月的标准工资。”由此,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也有例外。
6、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 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要通过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再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来实现。如果调动、转移工作单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可以不支付。
政府拨付给改制后停产企业的工资及费用的会计分录
国企改制的买断工龄是没限制多少年的,不能乱套《劳动法》里面企业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法》第47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企业改制的买断工龄与此不同,不许计算全部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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