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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的办理程序

会计学习资料1622023-01-07

文章是关于委托收款的办理程序税务知识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委托收款的办理程序的相关财税知识,也许能够您解决委托收款的办理程序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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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的办理程序

1.签发委托收款凭证。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2.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3.付款。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

(1)以付款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3)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上述内容是会计职称考试资料关于《委托收款的办理程序》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委托收款的办理程序」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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