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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现金限额的相应规定

会计学习资料498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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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凡在银行开户的独立核算单位都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由于没有在银行开户,但需要保留现金,也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其限额可包括在其上级单位库存限额内;商业企业的零售门市部需要保留找零备用金,其限额可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核定,但不包括在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式一般是:   库存现金=前一个月的平均每天支付的数额(不含每月平均工资数额)×限定天数办理库存现金限额的一般程序为:首先,填制现金库存限额申请批准书;其次,报送开户银行签署审查批准意见和核定数额。   库存现金限额经银行核定批准后,开户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每日现金的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如库存现金不足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在未经开户银行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因生产和业务发展、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单位不得擅自超出核定限额增加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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