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为您提供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会计实务/税法实务等学习资料!

企业收不回的借款可否税前列支?

会计学习资料2682023-01-07

文章是关于企业收不回的借款可否税前列支?会计分录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企业收不回的借款可否税前列支?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一定能够您解决企业收不回的借款可否税前列支?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企业收不回的借款可否税前列支?

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可比照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无力还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债权属于企业发生的非经营活动债权,属于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能申报税前扣除。

上述内容是会计实务关于《企业收不回的借款可否税前列支?》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企业收不回的借款可否税前列支?」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会计网友正在阅读

会计朋友们正在学习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