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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应视同销售?

会计学习资料321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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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应视同销售?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以上便是会计资讯关于《哪些行为应视同销售?》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哪些行为应视同销售?」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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