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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中的“赠与”如何确定?

会计学习资料327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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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四、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上述便是会计考试资料关于《土地增值税中的“赠与”如何确定?》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土地增值税中的“赠与”如何确定?」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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