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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适用范围包括的内容?

会计学习资料336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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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十八条规定:“……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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