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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初次申报衰竭期煤矿减税项目时,应提供什么资料?

会计学习资料469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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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规定:“四、纳税人初次申报减税,应当区分充填开采减税和衰竭期矿山减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二)衰竭期矿山减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税减免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年限、剩余可采储量或剩余服务年限等);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相关备案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

以上是税法实务关于《纳税人在初次申报衰竭期煤矿减税项目时,应提供什么资料?》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纳税人在初次申报衰竭期煤矿减税项目时,应提供什么资料?」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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