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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费)申报

会计学习资料2872023-01-06

本文是有关附加税(费)申报账务处理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附加税(费)申报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也许能您解决附加税(费)申报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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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附加税(费)申报  二、业务描述: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  4.《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  四、办理材料:  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2份  五、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果异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与机构所在地存在差异,无需补缴,也不能申请退抵税费。  7.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免于零申报。  8.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以上内容是税务知识关于《附加税(费)申报》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附加税(费)申报」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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