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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购进后超过保质期仍未售出的食品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会计学习资料501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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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商场购进后超过保质期仍未售出的食品,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超过保质期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

以上便是会计学习资料关于《商场购进后超过保质期仍未售出的食品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商场购进后超过保质期仍未售出的食品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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