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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扣问题

会计学习资料1832023-01-06

本篇是关于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扣问题税务知识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扣问题的相关财税知识,有可能能您解决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扣问题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专家好:我们是化工企业,用于研究技术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那么,加计扣除时,这个还可以再扣除吗?(如购入设备8000,年中计入"管理费用",加计扣除时,是否还可以再扣4000元.谢谢老师!

zjj1234会员您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您费用化的研究开发费用,也是可以加计扣除的,可加扣4000元。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祝您工作顺利!

以上便是会计资料关于《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扣问题》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扣问题」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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