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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往境外资金缴税的问题

会计学习资料415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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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香港公民个人与境内一家公司签定介绍客户收取佣金合同,取得收入10万元,应该缴纳什么税?什么条件下可以免?如果是香港公司签定上述合同,应该缴纳什么税?什么条件下可以免?

  答:《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一方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另一方征税:1、在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种情况下,该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2、在有关历年中在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在这种情况下,该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另一方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

  根据所述情况,上述香港居民为内地公司提供介绍客户的服务如果是在香港发生的,则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其在内地不纳税,按香港当地规定在香港纳税。

  香港公司为内地公司提供介绍客户的服务如果是在香港发生的,也不在内地纳税。

上述便是会计资讯关于《关于汇往境外资金缴税的问题》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关于汇往境外资金缴税的问题」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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