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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遗失应如何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165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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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采购员在外采购材料中所接受的由供应商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被盗,应采取何办法弥补?如何得到进项税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九条规定,丢失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有关规定丢失专用发票后,不得补开普通发票。发票丢失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批准后,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可以入帐,但不得抵扣。  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一、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税务机关认证即丢失的,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二、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后丢失的,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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