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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

会计学习资料195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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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本月申报期发现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月申报期发现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不符合以上要求,故不能直接作废,应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冲销。

以上是会计实操关于《上月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上月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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