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为您提供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会计实务/税法实务等学习资料!

火车及机票退票费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会计学习资料3632023-01-05

这篇是关于火车及机票退票费税前扣除凭证问题会计分录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火车及机票退票费税前扣除凭证问题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一定能够您解决火车及机票退票费税前扣除凭证问题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微信号:guoguoma2727
加微信, 免费领取51个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复制微信号

火车及机票退票费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一、发票使用问题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取得的铁路票据属于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即"**铁路局退票费报销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旅客发生退票或其他变更导致票价金额与原客票不符时,若已打印《行程单》,应将原《行程单》收回,方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上述内容是会计分录关于《火车及机票退票费税前扣除凭证问题》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火车及机票退票费税前扣除凭证问题」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会计网友正在阅读

会计朋友们正在学习

网友评论

复制成功
微信号: guoguoma2727
加微信, 免费领取51个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