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为您提供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会计实务/税法实务等学习资料!

简易征收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政策是?

会计学习资料4252023-01-04

这篇文章是简易征收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政策是?会计实操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简易征收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政策是?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也许能您解决简易征收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政策是?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简易征收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政策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上述便是会计资料关于《简易征收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政策是?》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简易征收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政策是?」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会计网友正在阅读

会计朋友们正在学习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