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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品房做为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是?

会计学习资料366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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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品房做为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是?

融资租赁房产税计税依据以会计规定为准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2008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明确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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