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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跨月退回如何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322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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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跨月退回如何处理?

跨月的不能作废了,只能红冲.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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