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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农业类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会计学习资料43420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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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农业类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现行农业类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参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磷酸二铵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复混肥是指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1、2、3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4.尿素产品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

5.有机肥产品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三)钾肥

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

(四)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具体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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