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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会计学习资料3442023-01-01

文章是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会计实务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坚信能您解决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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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某个项目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首先应当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其次要同时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两个确认条件:(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对于企业外购的房地产,只有在购入房地产的同时开始对外出租(自租赁期开始日起,下同)或用于资本增值,才能称之为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企业购入房地产,自用一段时间之后再改为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的,应当先将外购的房地产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租赁期开始日或用于资本增值之日开始,才能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开发费、建筑成本、安装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支付的其他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性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建造成本。

  借:投资性房地产——在建

  贷:银行存款等

  (三)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参见“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和处置”部分内容。

以上内容是会计实操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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