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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以预提成本

会计学习资料488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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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所以,以上方面成本是可以预提的!

以上便是会计实务关于《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以预提成本》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以预提成本」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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