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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复议

会计学习资料2272022-12-31

本文是有关选择复议会计分录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选择复议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也许能够您解决选择复议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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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经复议的对称,指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向税务机关提起复议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税法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之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采用选择复议方式。包括:(1)责令纳税人提缴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2)实施税收保全措施;(3)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当事人出境;(4)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5)实施行政处罚;(6)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等。

以上内容便是会计实操关于《选择复议》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选择复议」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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