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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轻税政策

会计学习资料198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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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长期实行的一项重要政策。国家规定参与农业部门国民收入分配的份额较少,农业税收负担较轻。我国农业生产力不发达,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的商品率较低,农民收入水平不高,国家不可能从农业方面积累更多的资金。在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十分强调农业税的征收不能超过农民的实际负担能力。抗日战争时期,农民的农业税负担率平均为8%至15%,解放战争时期为15%至20%。新中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了既能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积累资金,又不影响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党在农业税负担上继续采取了轻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地区实际执行税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25%。60年代初发生大规模自然灾害后,国家大幅度调减了农业税。目前,全国农业税的征收总额(细粮数)基本稳定在1961年确定的水平上。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农业税负担绝对额长期稳定不变,再加上国家实行了几次大的减免政策,如1979年到1983年实行的起征点减免,1985年开始对贫困地区减免等,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是逐年下降的。全国实征农业税正税、附加占农业实际产量的比例,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13%,“一五”时期为11.6%,“二五”时期为11.9%,1963年到1965年平均为7.5%,“三五”时期为6.4%,“四五”时期为5.4%,“五五”时期为4.2%,“六五”时期为3%,“七五”时期为2.9%,“八五”时期不到2.9%。国家对农民采取轻税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民的关怀和照顾,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以上内容是会计考试资料关于《农业税轻税政策》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农业税轻税政策」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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