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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和分类有何规定?

会计学习资料2782022-12-07

这篇是有关法的形式和分类有何规定?会计实操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法的形式和分类有何规定?财税知识,也许能够帮您解决法的形式和分类有何规定?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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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具体表现形态,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制定机关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合同法》为特别法,《民法通则》为一般法,则

《合同法》优先。

(三)新法优于旧法

(四)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五)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能自己解决自己解决,自己解决

不了交上级领导机构解决

1.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国务院裁决。

3.法律与行政法规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地方性法规、规章:

(1)同一机关制定的:制定机关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法的分类

上述内容是会计分录关于《法的形式和分类有何规定?》的全部内容,如果作为会计的您在学习「法的形式和分类有何规定?」时有疑问可联系客服或者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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