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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托收承付的特殊核算如何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442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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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这一规定对原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10万元作了改变。结算款项划回可用邮寄或电报两种方式。

由于托收承付的使用限制较多,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情况会比较单一。对于异地托收承付的核算,除了几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外,其它在核算起来也比较简单。那么有哪几种特殊的核算呢?

首先是提前承付的处理,所谓提前承付是指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前通知银行提前付款,此种情况下银行划款时会按照全额承付的手续处理。但会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提前承付”字样。

其次是多承付的处理,所谓多承付是指付款单位因商品价格、数量和金额变动等原因,要求对本笔托收承付多承付款项,并随托收款在承付期满后一并划回收款单位开户行。还有一种是部分支付的处理,种情况会由于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产生部分款项划回。

最后一种是拒付的处理,根据规定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以下这几种情况可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具体包括托收的款项不是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所规定的款项;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单位逾期交货,付款单位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托收款项;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单位提前交货的托收款项;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托收款项;验单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虽是验单付款,但在承付期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款项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对于外贸部门托收进口商品的款项,在承付期内,订货部门除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付应当另行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外,属于上述其他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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