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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

会计学习资料2692022-12-07

这是一篇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会计职称考试资料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也许能够帮您解决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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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

答: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可加计抵减增值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以下账务处理: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即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节选)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的内容,会计实操小编就介绍到这,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你都学会了吗?本文还介绍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内容的内容,这些就是加计抵减的所有实务以及税务的处理,希望大家好好学习.

上述是会计资讯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的全部内容,如果作为会计的您在学习「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时有疑问可联系客服或者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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