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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资是否交增值税?

会计学习资料1782022-12-07

本篇是关于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资是否交增值税?会计知识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资是否交增值税?财税知识,有可能能帮您解决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资是否交增值税?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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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资是否交增值税?

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必须区分自用的还是他用的,如属于自己使用的且销售价格低于原购进价格的,销售时可免征增值税,如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或企业使用后再销售的,应按销售旧货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很多法律都变了,目前关于销售旧货的最新规定是国税函[2009]90号,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会计实操整理的”。

【有关阅读】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做会计虽然不是做研究,但在一些细节的地方还是需要一些探索求知的心思,本文讲述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资是否交增值税,供您阅读。

上述是税务知识关于《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资是否交增值税?》的全部内容,如果作为会计的您在学习「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资是否交增值税?」时有疑问可联系客服或者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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