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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哪些情况可合理避税?

会计学习资料3362022-12-06

本文是关于土地增值税哪些情况可合理避税?会计职称考试资料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土地增值税哪些情况可合理避税?财税知识,可能能帮您解决土地增值税哪些情况可合理避税?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1.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

属于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2.房地产出租

出租人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不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3.房地产抵押

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4.房地产交换

交换房地产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按照规定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5.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6.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这种情况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9.房地产的评估增值

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10.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国家收回或征用,虽然发生了权属的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入,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此外,对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实施细则》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掌握上述规定对于土地增值税进行合理避税十分关键。比如,两个关联企业之间交换房地产,按规定双方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如果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则双方都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即双方均以不动产向对方投资,按照不动产的评估价计算持有对方的股权比例。从整个集团利益来看,根本没有任何损失。

以上内容便是税务知识关于《土地增值税哪些情况可合理避税?》的全部内容,如果作为会计的您在学习「土地增值税哪些情况可合理避税?」时有疑问可联系客服或者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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