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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预扣怎么做会计分录(预缴社保分录)

会计学习资料22023-04-11

这篇会计分录的文章要给大家谈谈社保预扣怎么做会计分录,以及预缴社保分录对应的会计知识点,希望对会计朋友学习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扣社保费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缴纳社保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金额),

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金额),

贷:银行存款。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金额)。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数),

贷: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实发工资数)。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般员工社保费用,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发生的社保费用支出,如何做会计分录?来一同了解下吧。 公司代扣代缴社保的会计分录 1、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此为实际代扣社保部分) 2、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工资社保公积金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计提工资、社保、公积金 一般根据考勤表以及薪金制度制作应付工资表格,做工资的计提依据,特殊情况也可参照上个月工资做计提。 1、计提工资总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计提公司承担的社保部分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3、计提公司承担的公积金部分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公积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 二、缴纳社保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        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        贷:银行存款 三、实际发放工资 实际发放工资时,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社保、公积金及个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广东华图教育(gd.huatu.com) 详文参考:

银行代扣社保费的会计分录

银行代扣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部分)

其他应收(付)款--社保(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计提时

借:管理(销售、制造)费用等科目--社保(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部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扩展资料:

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

企业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使用等情况。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

借方登记实际发放职工薪酬的数额,包括扣还的款项等;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付职工薪酬

发工资扣社保费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法律分析:发工资并从工资中代扣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保费时的会计分录是: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个人) 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实发数)。一、发放工资在前,银行代扣社保在后

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管理人员的)

销售费用(销售人员的)

生产成本(生产人员直接公司)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计提社保费时:

借:管理费用-社保费(单位负担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单位部分)

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部分的社保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实际支付时:

借:管理费用-社保、公积金(单位部分)

他应付款-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现金

二、银行扣款在前,发放工资在后

交纳社保费时:

借:管理费用-社保费(单位负担部分)

其他应收款-社保费(个人负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支付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社保费(个人负担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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