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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销货方作废

会计学习资料3732022-11-28

文章是关于增值税发票销货方作废税务知识内容,文章给您详细介绍了会计实务人员和税务会计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增值税发票销货方作废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也许能够只为帮助您搞定增值税发票销货方作废的财税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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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销货方作废,关于这个问题一直被各位会计们所关注,本文整理了会计中与增值税发票相关的内容,一起来看看。

增值税发票销货方作废

发生这种情况认证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如销货方开出发票后,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作废”操作,且在抄报税和申报时按“作废”票处理的,购货方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已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退回开票方。

销货方在未取得购货方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不得擅自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的,否则会出现稽核比对不符。对于购货方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得退还给开票方的。贵公司应在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然后根据开票方开来的红字发票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再由开票方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贵公司。除此之外在向对方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前不能向对方付款,否则对方可能不再开具蓝字发票。

只要还在当月,购货方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将已认证又作废的发票信息进行删除,如果次月才发现已认证发票被作废,应在申报表(二)中减除已作废的认证发票金额税额,不予抵扣, 此发票在销货方抄报税后,会出现在国税局异常数据库中,购销双方可能都要面临一定金额的罚款,以后购货方可以考虑次月认证收到的当月开具的发票来避免此类问题。

处理增值税发票销货方作废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第四条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在此会计小编再次提醒大家,,以后购货方可以考虑次月认证收到的当月开具的发票来避免此类问题。好了,增值税发票销货方作废这个问题就介绍到这里,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随时在线跟我们会计实务网的专业会计老师联系,谢谢。

上述便是会计职称考试资料有关《增值税发票销货方作废》的全部内容,会计行业的朋友不管在工作过程还是学习考评中碰到「增值税发票销货方作废」相关的财税问题,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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