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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汇兑凭证”程序

会计学习资料3352023-01-08

文章是有关签发“汇兑凭证”程序税法实务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签发“汇兑凭证”程序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一定能够您解决签发“汇兑凭证”程序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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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企业会计人员办理汇兑必须填写以下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8、汇款入签章。

  凡汇兑凭证上欠缺上汇款事项之一的。银行不受理。

  同时,如果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就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必须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上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上述内容是会计学习资料关于《签发“汇兑凭证”程序》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签发“汇兑凭证”程序」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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