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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的归还

会计学习资料3832023-01-07

这篇是关于银行借款的归还税法实务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银行借款的归还的相关财税知识,也许能够您解决银行借款的归还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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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应在短期贷款到期一个星期之前或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书。借款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偿还日期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借款归还后,出纳人员应及时办理有关未尽事宜,原借款合同所规定的担保和其他限制性条款同时终止。

  贷款到期后,如果借款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提前向银行申请展期,填写《借款展期申请书》,具体说明申请展期的理由、申请展期的金额、申请展期的期限,报送贷款银行。银行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按照规定,展期只能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到期后借数人无法归还,而银行又不同意展期的,则银行按规定将贷款转入逾期贷款户,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按日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银行应在贷款到期时,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对不能归还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可以采取贷款保金措施或者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出纳人员对银行借款业务进行日常核算时,应根据借款的用途和种类,准确地计算银行借款利息,同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正确地进行会计账务处理,保证真实、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银行借款,并及时向经营决策者提供有用的信息。

上述内容便是会计实务关于《银行借款的归还》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银行借款的归还」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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