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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和子公司拆借资金涉税问题?

会计学习资料150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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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和子公司拆借资金涉税问题?

在营改增之后,财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之间发生了资金拆借,无论是否收取利息,都应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是,仅仅只有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当然,根据现有法律及政策规定,如果不会因此导致国有资产贬值,且不计息也无需缴税,则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适当的利息或者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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