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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失控发票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312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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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失控发票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1)销货方已申报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销货方未申报纳税:若销货方未报税或未申报纳税,按照现有政策,购买方取得的失控发票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便是会计知识关于《取得失控发票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取得失控发票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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