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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期业务招待费如何纳税调整?

会计学习资料174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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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期业务招待费如何纳税调整?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

一是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大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的,纳税调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发生额×40%,即企业已在管理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40%部分.例如,某企业2012年销售收入5亿元,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300万元,则该企业2012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50万元(5×5‰),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的部分是180万元(300×60%),由于250>180,所以,该企业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300×40%).

二是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小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的,纳税调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发生额×40%,即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超过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差额,与企业已在管理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40%部分之和.例如,某企业2012年销售收入3亿元,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300万元,则该企业2012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0万元(3×5‰),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的部分是180万元(300×60%),由于150<180,所以,该企业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即180(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0+业务招待费发生额300×40%.

上述是会计资料关于《汇算清缴期业务招待费如何纳税调整?》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汇算清缴期业务招待费如何纳税调整?」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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